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 

皖发改公管〔201775

 

各市、县公管局(办),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评标评审专家行为,加强专家的动态管理,根据《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29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的具体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第六条  日常考评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从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12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零。

日常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考评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交易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的,考评结果录入时间为异议、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

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

3.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

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

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

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

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

4.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5.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四)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0分。

1.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

2.不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评审;

3.对应当否决的交易要约文件,不提出否决意见;

4.未按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

5.私下接触竞争主体;

6.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竞得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要求;

7.擅离职守;

8.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澄清、说明。

(五)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40分。

1.收受竞争主体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违法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3.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

4. 泄露本人参与评标评审活动有关信息。

专家日常考评周期内累计被扣1620分的,暂停其3个月被抽取资格;累计被扣2130分的,暂停其6个月被抽取资格;累计被扣3139分的,暂停其12个月被抽取资格,并予以通报;累计被扣40分及以上的,清退出专家库,并予以通报,同时将处罚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七条  年度考评采用一年一评。年度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年度考评基准分为100分。其中专家日常考评得分占75%,参评情况占15%,报送变更信息情况占10%

(一)日常考评得分计算方法:(100-日常考评扣分分值+加分分值)×75%。专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加10分。

1.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交易要约邀请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2.检举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建议意见并被采纳的;

4.受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

(二)专家参评情况包括语音电话未接听率、放弃参评率、长期请假率。参评情况由专家管理后台系统自动记录。得分计算方法:(100-扣分分值)×15%

1.语音电话未接听率(电话未接听次数/后台拨打次数×100%)。

未接听率<15%          不扣分

15%未接听率<35%     20

35%未接听率<85%     30

85%未接听率<100%    40

未接听率=100%         60

2.放弃参评率(放弃参评次数/抽中次数×100%)。

放弃参评率<15%            不扣分

15%放弃参评率<35%       5

35%放弃参评率<85%       10

85%放弃参评率<100%      15

放弃参评率=100%           20

3.长期请假率(长期请假率=请假天数/365×100%)。

长期请假率50%   不扣分

长期请假率>50%   20

如在年度考评周期内未被抽取,电话未接听率、放弃参评率以满分计。

(三)专家变更信息登记情况。得分计算方法:(100-扣分分值)×10%

工作单位变动、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等,不及时填报《专家信息变更申报表》或专家登记信息不完整的扣100分。

年度考评得分为90分及以上的,考评结果为优秀,并予以通报表彰;年度考评得分为90分以下60分(含)以上的,考评结果为合格;年度考评得分为60分以下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不再聘用,并从专家库予以清退。

第八条  续聘考评周期为专家证书印发时间起三年,三年年度考评的平均值为聘期考评得分。聘期考评得分为90分及以上的,考评结果为优秀;聘期考评得分为90分以下70分(含)以上的,考评结果为合格;聘期考评得分为70分以下的,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不再续聘。

聘期考评结果为优秀、合格的专家,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考试,公示无异议后可续聘;聘期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专家,给予通报表彰并优先推荐为资深专家。

第九条  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结果,应录入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告知专家本人。

第十条  专家有权对考评结果提出异议,有关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采用双随机方式,对日常考评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对未落实考评职责的单位和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考评职责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前款所述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11298号)同时废止。